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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進階篇】第五十九講:委員會分配與選擇
發表日期 2017-04-06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單數會期開始前,每一個委員都面臨到一個問題,就是選擇新年度會期參加的所屬委員會。但委員們並不是全都可以憑藉自由意志選擇,相對的,反而會受到制度以及政黨內規而重重限制,以至於無法參加自己專業或是有興趣的委員會。

    就立法院的制度來說,委員參加所屬委員會必須符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等規範。簡而言之,每一個委員會最少需有13名委員參加,最高也只能有15名委員。其次,各黨團於委員會可分配的席次,必須符合各黨團於院會總席次比例。第三,小黨團成員首先選擇參加的所屬委員會,其次才是大黨團選擇,但並不意味小黨團可以自由選擇,而不受約束。依據《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的規定,當黨團成員數不足於每一委員會至少分配1席之黨團,就必須與其他小黨團或是未參加黨團之委員一起抽籤,決定每一個委員所分配之委員會。當小黨團分配結束後,再扣除每一各委員會剩下的名額數,依照政黨比例分配給各大黨團,各大黨團再依各委員會所分配到的數額,分派給所屬黨團成員。

    就各黨團內規來說,個別委員在選擇所屬委員會時,將受限於資深程度、選區(區域或不分區)、專業性等因素,但專業性通常是各黨團最後考量的一個因素,尤其是專業不分區立委,往往在委員會選擇時,都是黨團用來調整、交換的棋子。

    當個別委員分配到委員會後,委員只要在委員會名單送交到議事處前,委員彼此之間仍可以經由交換的方式,改變分派的所屬委員會。如果交換的對象是同黨立委,則只要兩位互換委員簽名即可,但若是不同政黨的委員,彼此希望交換分派的所屬委員會,則兩位互換委員不但要簽名外,委員所屬的黨團亦要出具黨團同意書,方能算是交換完成。

    委員參加所屬委員會的重要性,除了個人偏好外,同時亦考量到個人專業程度、代表性、選區需要、媒體曝光、議題難易、資源分配等其他因素。例如,選區中有眷村、軍眷選票者,多半會選擇國防委員會,來自離島或偏鄉選出之區域立委,則多半選擇交通委員會等。

    至於所屬委員會與非所屬委員會委員職權的差異,大概可由質詢、審理法案、審理預算、其他職權等區分。就施政質詢部分,不同所屬委員會委員,只會有順序先後與質詢時間的差異,不會有質詢權限的差異。在法案、預算審查上,不同所屬委員會的委員,則在提案權與表決權上,會有所差異。雖然說,所有委員在法案、預算審查時,都可以出席並表示意見,並不會因為參加委員會不同而有差異,而行政機關也會同樣予以尊重。但在提案權以及表決權上的差異,就足以箝制委員會監督的行政機關。因此,才會有跨黨派委員之間欲交換所屬委員會,必須出具黨團同意書的內規。

    事實上,行政機關對於委員是否參加監督該機關的所屬委員會,的確在其他職權上略有差異。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國外考察與地方經費補助。尤其是地方經費補助,非本委員會、非嫌惡設施選區之立委,通常行政機關對於委員地方經費補助都不予以處理,但本委員會、嫌惡設施選區之立委則予以從寬處理,倘若委員是本委員會,且選區中有該委員會監督之嫌惡設施,則行政機關對於該委員可以說是重中之重,委員與行政機關倆倆互動密切程度遠勝於其他委員。

    上述種種就可以知道,我國國會要真正走向委員會中心主義,專業立委、專業問政仍然還有許多努力的空間。政黨要考量區域立委選區因素,立委要考量連任因素等等,種種原因使得沒有選票實力的不分區往往被迫選擇非自己專業的委員會。這樣的結果講得好聽是歷練,講得難聽是政治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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